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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两则重要通知,一是《芜湖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根据办法,个人住房贷款“商转公”可减轻购房职工家庭还贷资金压力,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执行。二是《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芜湖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关于印发《芜湖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将《芜湖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商转公”贷款对象及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商转公”贷款抵押物。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该办法还对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做了清晰界定。
(一)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人家庭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申请“商转公”贷款;
(四)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还款状态正常,近24个月内无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恶意拖欠记录;
(五)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全部或部分还款;
(六)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七)“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两种“商转公”贷款方式可自选
“先还后贷”方式,指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
“以贷还贷”方式,指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商业银行配合办理抵押落实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冲还原商业贷款。市民选择此类贷款方式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差额部分,由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或向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如下,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可进行上浮,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住房需求,经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首套住房需求。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贷款额度可再上浮20%。
二、支持居民换购改善性住房需求。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参照房金委〔2023〕7号文件规定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执行,其中属多子女家庭的,贷款额度可再上浮10%。
三、本通知从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以购房网签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标准。有效期两年。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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