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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滁州这些区域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公布!

来源:中国凤阳、天长发布 2023-11-0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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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征收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玄武街道尚德一期项目遗留及其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政秘〔2023〕9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征收范围:详见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凤阳县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签约期限:自评估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

 

五、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征收。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与凤阳县房屋征收中心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凤阳县房屋征收中心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机关《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玄武街道尚德一期项目遗留及其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或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者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0550-6725209

2023年11月6日

天长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前期开展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天征预告字〔2023〕35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天长市2023年第26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和现状

本批次拟征收土地位于秦栏镇庆祝村、白马村境内,共涉及3个地块,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0.9838公顷,其中农用地0.2571公顷(含耕地0.2571公顷)、建设用地0.7267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详见下表。被征收集体土地地块、实际面积、地类等以最终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规划用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公共利益的有关规定,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集体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另行测算,征地补偿标准见下表: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滁政秘〔2020〕111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按天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天政〔2011〕33号)文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执行,待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后,按新规定的社保标准执行,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五、办理补偿登记方式和期限

补偿登记工作由拟征土地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023年12月1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的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补偿登记工作。

 

六、异议反馈渠道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公告期内,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递交听证申请。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后,将报告天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对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逾期未收到听证申请,视为无意见和放弃听证。

 

七、其他事项

1.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张贴公告,公告时间为30天。

2.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办理。

 

天长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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